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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境外上巿的美学-风骨系列十二:企业管治篇(上)

摘要:企业管治是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必须要认真学习及执行的部分,我们本期主要讨论美国、中国及香港地区相关企业管治概念的比较

   背景-何谓公司管治?  
 
    “公司管治”(Corporate Governance)一词最早出现于香港的中文翻译,在我国又称“公司治理结构”或“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董事局对公司管理、领导的方法。
    (风骨系列介绍请参阅《财经界》杂志2014年10月刊: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美学 - 风骨系列(一)介绍篇及往后杂志的相关文章)
    早在1932年, 美国学者Adolf A. Berle 及Gardiner C Means在其著作“The Modern Corporation & Private Property”已说明美国公司要有效运作, 内部组织应把“控股”及“管治”分开, 股东拥有公司业权,以控股型式体现公司主人身份;而管治工作则交由董事局负责。把股东和董事分开,最多体现在现今的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的公司管治就是在建立一套合理的,良好的管理制度,以保证公司管理层能公正的行使他们的职责, 享有其权利及尽其义务, 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管治的概念源于美国, 在亚洲金融中心的香港发展成熟,而在中国,随着资本市场的日趋发展, 公司管治在中国也是一重要课题。本文就公司管治这一课题, 浅释中国、美国及中国香港地区各自的特点,并对三地的公司管治特色作一比较及总结。
 
    1. 中美港的公司管治监管制度
 
    ◆中国
    在中国, 上市公司主要由监事会监督, 中国的《公司法》专设5 个条文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制度。依其规定, 监事会乃股份有限公司之必设机关,由股东代表与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与董事会平行处于公司股东会之下,代表股东大会对董事、董事会和总经理进行监督。2001年8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布了《指导意见》,从此我国开始全面启动和执行独立董事制度,此亦为中国公司管治的监管制度。
    ◆美国
    在美国,公司管治主要体现于对公司董事制定的各种法定责任, 由股东去监察董事, 并赋予股东向法院申诉的的权力。此外, 负责监管美国证券市场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也是一个具有广泛审查及检控权力的法定机构。证券商或其他市场人士一旦有失当行为, 会受到严历的惩罚,触犯规定者都要入狱服刑。
    ◆香港
    香港的制度源于英国, 是一套依赖自律监管的制度,透过市场自律及来自同业的压力,确保市场参与者遵守规定。因此,其主要规范都来自一系列的非法定规则及行为守则,由香港联交所制定的《上市规则》就是自律监管的制度下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条文。
 
    2.      中美港的公司管治原则
 

    2.1董事会问责性原则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聘用首席执行官(CEO)为核心的管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他们从董事会获得经批准的战略计划并负责实施,以公司业绩向董事会负责。
    ◆中国
    根据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外部独立审计五个方面, 董事会在问责性上只是在五个方面的其中一员。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制订增资本或减资本方案;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聘请公司总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请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聘请或解除有关管理人员。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美国
    美国是典型的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在公司机构设有独立的监事会,业务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合二为一,董事会既作为决策机构行使业务执行职能,也作为监督机构监督业务执行。
    独立董事是指公司制企业中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由于独立董事不像内部董事那样直接受制于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因而有利于董事会对公司事务的独立判断。一方面可制约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中小股东的行为;另一方面还可以独立监督公司经理层,遏制内部人控制现象。
    ◆香港
    在香港的《企业管治守则》里面, 有很多规定是为了强化董事的职责,如要求他们需有诚信责任,并在行使其董事职务时,必须对公司资产的运用或滥用向公司负责,全面及公正地批露他与公司订立合约中的权益,并且避免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等,所有这些都能加强董事会的问责性。
    2.2股东平等待遇原则
    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就是指所有股东不论大小,也不论是控股股东,都必须受到平等的待遇。
    ◆中国
    目前我国的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权仍由政府持有,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了全部股权的绝大部分,第二大股东的持股量与第一大股东相差悬殊,从而形成“一股独大”的局面。
    这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状况造成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短期行为、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之间的不正当关联交易,甚至是控制股东的“抽血”行为等很多控制股东肆意掠夺中小股东情形的出现,未能体现股东平等待遇原则。
    ◆美国
    美国股份公司的股票大多为公众所持有。这一方面是因为机构投资者出于“谨慎人原则”分散投资,通过一定的投资组合来降低其投资风险,避免因其投资过分集中于某些企业或行业而使自身遭受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律上的限制:法律严格禁止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工业和商业公司的足够起控制作用的大宗股票。因此美国多数上市公司缺乏控股股东,股权结构高度分散,充份体现股东平等待遇原则。
    ◆香港
    由于香港《公司法》中已有关于股东平等待遇的规定(如同一类别的股东享有同样的投票权),香港的《上市守则》规定主要集中在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权力,因此,重大的关联交易必须获得独立股东批准才可进行,充份体现股东平等待遇原则。
 
    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历史发展轨迹的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也不尽相同。在美国,由于资本主义经历了较长时间的自由发展,较少受到政府、工会、管理机构或银行的影响,形成了发达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资本流通活跃的证券市场。由此来说,美国的公司采用的大体上是一种以外部监控机制为主的治理模式,即主要依靠高效运行的资本市场来监督企业经营者。
    我国香港地区的制度主要源于英国,是一套自律监管的制度,主要可以减低成本,避免监管机构因权力过分膨胀而妨碍市场的发展。这一制度实施的成功,取决于市场参与者明白其共同遵守市场定下的守则。
    至于我国公司治理状况和美国及我国香港地区有着明显的区别,美国及香港的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我国上市股权相对集中,国有股、法人股的结构使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人员由国家行政分派而可能造成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在完善中国的上市公司管治上,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来逐步改进,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一定会增强我国上市公司的竞争力,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下期文章将集中讨论企业管治的实务操作。)

关键词:名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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